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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湖北省矿业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5-08-07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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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5-25233 | 发文日期 | 2025-08-07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矿产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业权人可以根据申请事项,分别按照《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临时编制指南可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权限受理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的审查工作,评审程序暂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规定执行。
三、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编制勘查方案;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或原方案超过适用期的,应编制开采方案。
四、本公告发布之前已送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6日
